如果卖方机构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可能导致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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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金融法院针对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发现的问题,向某交易所及时制发司法建议,建议其在贵金属延期产品交易中督促会员单位进一步完善适当性义务规则,以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投资者起诉银行、交易所等
索要投资损失费
2020年5月,投资者刘某通过互联网渠道在F银行开卡并完成勾选了个人客户风险评估报告、个人贵金属业务协议书以及银行代理个人贵金属延期业务风险揭示及产品适合度评估书。风险评估报告的结论为,刘某属于成长型投资人士(C4),适合购买等级为低风险、较低风险、中风险和较高风险等级的产品。
2020年6月至9月期间,刘某进行次数较多的黄金延期交易、白银延期交易。至2020年10月,其账户出入金损失差额达30多万元。刘某认为F银行未履行适当性义务,遂起诉至法院,要求F银行及某交易所承担侵权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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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称:F银行未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未对交易产品进行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告知说明,刘某是经由L公司和J公司推介与银行签约开户从事此类交易的。L公司和J公司频繁向刘某发送投资咨询并指导具体下单,导致刘某从开户到具体交易无法真正了解涉案金融产品的属性及风险以致产生损失。
F银行辩称:银行已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告知义务和风险揭示义务;与刘某签署的业务协议书明确L公司仅是银行居间人,独立承担基于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刘某成功开户后,银行通过短信明确告知L公司的投资建议仅供参考。
某交易所述称:某交易所与个人投资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侵权行为,无需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裁判银行已尽适当性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银行已尽适当性义务,L公司与J公司行为与刘某损失无直接关联,遂判决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认为,银行作为涉案黄金、白银延期产品的代销机构,负有法定的适当性义务。从查明的事实看,银行对刘某进行过风险评估,提供的客户开户视频及重要节点的截屏及个人客户风险评估报告已显示银行对客户进行了风险评估。另,银行虽未专门针对涉案黄金、白银延期产品向刘某进行风险揭示和说明,但提供的《风险揭示及产品适合度评估书(电子渠道版)》中也已明确向刘某揭示了贵金属延期产品的风险,故银行已尽到了在缔约过程中对刘某的告知说明义务。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法建议 防患未然
上海金融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虽然银行在本案中胜诉,但在适当性义务履行中仍需进一步完善,以避免产生诉讼纠纷:如在线签署相关合同、履行适当性义务时,对客户主体身份的审核和确认有待完善;在具体履行适当性义务时,在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适当销售三个环节有待改进;在诉讼中就履行适当性义务的举证意识和能力有待提升。
而某交易所在涉贵金属延期产品交易中对于会员单位在履行适当性义务具体工作举措方面的监督与指导,也需要进一步予以改善。
为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上海金融法院向某交易所发出如下司法建议:
一、加强会员单位适当性义务履行中客户真实意愿的审核
会员单位通过线上方式开展与客户的签约及履行部分适当性义务时必须加强对客户身份及真实意愿的审核。
建议在缔结相关合同及签署相关材料时,通过技术手段完善审核流程,例如引入人脸识别或其他身份识别技术,在线通过视频或音频确认客户的真实意愿;引入姓名戳或者在线签名技术,通过在线签字确认方式认定客户的真实意思表示;引入第三方认证、公证,在缔约时保全客户真实表示的证据等,避免他人代为签约、勾选调查问卷等情况的发生。
二、强化适当性义务履行的规范性与合理性
虽然目前贵金属延期产品的适当性义务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层面并无明确规定,但《某交易所客户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等行业自律性规范,对贵金属延期产品的适当性义务进行规制。
某交易所应要求会员单位遵守《某交易所客户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等行业自律性规范。
在了解客户环节,应进一步完善风险测评问卷的设计,如增加对客户所从事的职业等个人信息内容,以更为充分、准确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等级与能力。
在了解产品环节,应当要求会员单位了解贵金属延期产品的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风险等级等产品信息,具体包括了解贵金属延期产品的产品说明、风险评级及其依据等,便于会员单位进一步掌握该类产品的实质风险等级。
在适当销售环节,要求会员单位在了解产品的风险等级及其依据的基础上,与客户的风险承受等级进行匹配,在客户风险承受等级与产品风险等级匹配的情况下,会员单位才能向客户提供相关产品或者服务。
三、增强会员单位在诉讼中履行适当性义务举证的意识和能力
某交易所应要求会员单位主动履行尽到适当性义务的举证责任。在向客户履行适当性义务时妥善留存相关资料。在诉讼中,围绕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适当销售等履行适当性义务的核心环节向法院主动提交上述证据材料。在法院向会员单位询问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问题时,会员单位亦能作出合理解释。
两份复函 掷地有声
收到司法建议后,某交易所高度重视,复函表示:
就刘某诉银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存在的履行适当性义务问题,某交易所加强对会员单位客户适当性管理的自律监管,近期已向会员单位涉案银行发出《某交易所风险警示函》,通报其在履行客户适当性管理义务方面存在的不足,要求该行高度关注开户环节的工作流程优化、应诉过程配合法院审理工作积极举证等问题,强调该行应严格履行客户适当性管理义务,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F银行收到《某交易所风险警示函》后,就整改落实情况向某交易所复函,表示:
一方面,银行将积极探索通过视频、在线签字、第三方认证等方法保全客户在缔约时的真实表示的证据。
另一方面,某交易所个人延期产品的代理业务已暂停新签约,后续对于类似业务的风险等级制定,将在充分了解产品的规则、风险及特点等产品信息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对产品的风险评级管理。后续,将进一步加强适当性义务相关管理,切实保障客户的合法利益。
法官说
周菁
上海金融法院
综合审判二庭
三级高级法官
近年来,投资者投资特定品种贵金属延期产品交易有所增加。本案中的延期交易产品,尽管已经获得监管部门的审批,但仍存在一定的风险,而个人投资者在识别与发现此类风险方面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在规制交易所及其会员单位行为的同时,个人投资者也应在进行贵金属延期产品交易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如实对照自身状况,包括经济状况、投资经验、对贵金属延期产品交易的了解程度等,以确保自身是否具备投资贵金属延期产品交易的条件与意愿,切不可为获取收益而盲目参与投资。
2.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了解贵金属延期产品的内容、性质、风险等级等,以确保自身是否有能力参与投资,并承受相应风险。
3.按实填写风险测评问卷,以使交易所会员单位能够充分了解客户情况,对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做出准确评估,切忌为达到参与交易的目的而在问卷中勾选与实际不相符的内容。
4.留存好与交易相关的各类书面材料,防止在产生纠纷时因自身的举证不力而处于被动地位。
来源丨上海金融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
文字:周菁、余璐
摄影:陈伟
责任编辑丨蒋梦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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